□本報見習記者王春本報通訊員劉波
  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倉前鎮苕溪村村民委員會原主任陳某等人,在協助政府管理村基建工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泄露標底、默許串標,幫助他人中標,甚至不經招投標,以增加工程量的名義,將工程直接承包他人,收受賄賂款達30萬元。
  記者從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近日聯合市農業和農村辦公室舉辦的預防職務犯罪“鄉鎮長·檢察長”論壇上瞭解到,隨著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發展和支農惠農資金投入加大,涉農職務犯罪不斷增多,“小官巨腐”現象嚴重。2010年至2014年,杭州檢察機關共查辦涉農惠民領域職務犯罪166件212人,涉農犯罪窩串案比例高達90%。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涉農惠民領域犯罪呈現五方面特點,即犯罪主體相對集中;作案手段比較直接;犯罪形式共犯居多;案發領域重點突出;犯罪後果危害嚴重。
  杭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程曙明分析說,涉案人員主要是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占該領域職務犯罪的84%,包括48名鄉鎮街道及基層站所工作人員和76名村兩委及社區工作人員。
  記者瞭解到,鄉鎮街道及基層站所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惠農政策落實,實際掌握資金分配權,有比較便利的作案條件。村兩委及社區工作人員協助政府工作,承擔著一定的公共事務和公共財物管理權,一旦監管不足,容易利用權力尋租。
  在檢察機關查辦的系列窩串案中,典型的有餘杭區農村工程建設領域7件7人受賄貪污案,淳安縣宅基地整理、土地復墾工程項目7件8人受賄案,臨安市林業系統5件7人受賄案等。涉案人員為了獲取非法利益,相互勾結,欺上瞞下,合伙作案,甚至經集體討論,名目張膽地從事犯罪活動。
  據介紹,涉農惠民領域職務犯罪多發,除了少數基層組織幹部法治觀念淡薄外,還有個別村幹部權力觀錯位,當“官”動機不純,總想借職務便利,滿足個人私利。如富陽市新登鎮五里橋村原主任應某為競選花錢拉票,自認為當選後能“撈”回來,上任後短短3年貪污受賄達20餘萬元。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同時發現,涉農惠民領域職務犯罪多發有其客觀原因,農、林、水、漁、民政等多頭撥款、多頭監管,沒有形成統一有效的管理制約機制,工作流程粗放;部門之間、上下之間信息不暢,聯繫協作不夠,為不法分子“渾水摸魚”、“移花接木”惡意套取涉農資金埋下隱患。
  權力過分集中,監督制約缺失也是原因之一。部分涉農部門和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既是涉農資金使用的實際運作者,又是涉農資金的監督管理者,集權、錢於一身;村監委會人員大多與村幹部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不敢、不願監督情況嚴重;基層政府對農村基層組織的幹部管理、財務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方式,使腐敗分子有機可乘。
  程曙明建議,應完善各項涉農資金管理制度,完善涉農職務犯罪懲防機制。相關主管部門和檢察機關要經常深入鄉鎮、村組開展預防調查,發現存在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建議予以糾正,確保惠農政策執行不出現“盲點”。
  杭州市檢察院檢察長吳春蓮表示,檢察機關要與各級黨委政府特別是鄉鎮黨委、政府加強協作,積極拓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在鄉鎮基層的發展空間,充分發揮預防工作服務基層、服務民生、化解矛盾、維護民利的作用。
  本報杭州11月14日電
  (原標題:權力尋租小官巨腐曝監管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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